失信被执行人 |
张洪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29民初1674号 |
案号 |
(2019)冀0408执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启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7.16667‰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止;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7.16667‰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邯郸市启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被告河北索通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德本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户增民、聂敬梅、赵月青、曹红卫、侯巧叶、户艳霞、户建宗、张洪军、户洪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索通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德本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户增民、聂敬梅、赵月青、曹红卫、侯巧叶、户艳霞、户建宗、张洪军、户洪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启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邯郸市启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索通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德本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户增民、聂敬梅、赵月青、曹红卫、侯巧叶、户艳霞、户建宗、张洪军、户洪民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时间 |
2019-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408执16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2991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