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502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3民初3106号 |
案号 |
(2018)苏0213执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 二、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支付律师费219600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有权以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无锡市云林街道东方国际轻纺城的37套房屋(详见附表1)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各房产抵押的债权范围内,对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的给付优先受偿;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有权以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无锡市云林街道东方国际轻纺城的37套房屋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附表2)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债权范围内,对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的给付优先受偿; 五、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永杰、黄阿棠、黄永钊对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17元,公告费566元,合计113683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已预交),由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02 |
发布时间 |
2018-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永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778015502G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友谊北路(东方国际轻纺城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