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龙州龙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10民初26号 |
案号 |
(2020)赣1024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贷款本金2902.0908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6.3334‰×160%计算,自2016年8月12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姜伟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有权以被告广西龙州龙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财产(龙国用(2010)第0365号、龙国用(2010)第0368号土地使用权及龙国用(2010)第0365、0366、0367、0368号土地上面积为5376.70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龙琳对姜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龙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伟追偿。 四、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姜伟、广西龙州龙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龙琳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贷款本金2902.0908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16年8月12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姜伟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有权以被告广西龙州龙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财产(龙国用(2010)第0365号、龙国用(2010)第0368号土地使用权及龙国用(2010)第0365、0366、0367、0368号土地上面积为5376.70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龙琳对姜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龙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伟追偿。 四、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姜伟、广西龙州龙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龙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236777357468 |
登记机关 |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