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8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02民初5451号 |
案号 |
(2019)苏1302执4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987828.21元、律师费28125元及利息(以10987828.2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2%/月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韩青、林明地、郑家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实际清偿后向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26元,减半收取46863元,由被告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韩青、林明地、郑家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时间 |
2020-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明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91790861568D |
登记机关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经济开发区淮海建材装饰城36幢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