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8)豫1003民初318号 |
案号 |
(2019)豫1003执恢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许昌溪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架子管6649.1米、十字扣件922个、管卡256个、活扣互23个、冲压十字扣1138个、冲压管卡441个、冲压活扣40个、上丝托12个;以上二设备租赁费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日81.70元计算至上述租赁物返还之日止;如不能返还上述租赁物,则应按合同约定即按赔偿时的市场价进行赔偿;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许昌溪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09786.87元、违约金27957.37元,两项合计131744.24元;2016年1月1日之后没归还租赁设备所产生的违约金,则按照下欠租赁费数额的20%计算至实际给付相关租赁费之日:被告刘凯军对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案件受理费3926元,由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凯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时间 |
2020-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00581735805P |
登记机关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 |
注册地址 |
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