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1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2543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7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借款本金8574843.19元;二、被告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截止2019年4月21日所欠的利息580260.93元以及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文官轻钢建材城有限公司、沈阳世家物流有限公司、沈阳金卓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许英、郭玉华、郭瑞英、郭金松、郭金柏、郭建新对本判决书第一、第二项被告沈阳富雅实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文官轻钢建材城有限公司、沈阳世家物流有限公司、沈阳金卓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许英、郭玉华、郭瑞英、郭金松、郭金柏、郭建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时间 |
2020-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亚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6961913773 |
登记机关 |
抚顺市顺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12号装饰城11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