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广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8********4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汤商初字第833号 |
案号 |
(2016)黑0828执00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汤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刘鸿才给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55647.32元、被告于广丽给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56343.1元、被告徐占江给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56368.29元 2、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诉讼之日起至判决生效后贷款本金的利息及罚息 3、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汤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8-18 |
发布时间 |
2016-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