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0********0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102民初541号 |
案号 |
(2019)鲁1102执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7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3月5日,利息为307 119.33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随本付清)。二、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6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3月5日,利息为243 121.11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随本付清)。三、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7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3月5日,利息为272 548.3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随本付清)。四、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律师费42 000元。五、被告日照市惠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韩震、被告韩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日照鹏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日照市惠发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八、如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负债务,有权在95.4万元债权余额内就日岚他项2013第242号项下土地、在1 905万元债权余额内就日房他证市字第LS2013121901号项下房产与被告韩震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九、如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负债务,有权在52万元债权余额内就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71号项下房产与被告韩莉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十、如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负债务,有权在93万元债权余额内就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75号项下房产与被告郁桂香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瀚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 010元,保全费5 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发布时间 |
2019-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