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11民初字第10633 |
案号 |
(2019)鲁0811执6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9年9月23日被告山东环字车轮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291087.50元、罚息128538.05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24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一次性清偿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三被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28000元,四、被告山东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优力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刘学东、王翠萍对第一项所确定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被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4887288000583744259)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被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质押的《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4898894000585090073)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被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质押的《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569409800677293836)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山东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优力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刘学东、王翠萍共同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时间 |
2020-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学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82166081533H |
登记机关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辛北庄村东2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