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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丽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2********4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承市刑初字第00025号
案号
(2017)冀08执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鹏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34年6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刘广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魏丽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被告人刘鹏举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12-01
发布时间
2018-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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