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2********4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承市刑初字第00025号 |
案号 |
(2017)冀08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鹏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34年6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刘广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魏丽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被告人刘鹏举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2-01 |
发布时间 |
2018-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