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甩手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0********7B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1民初4840号 |
案号 |
(2021)皖0121执1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安徽聚港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甩手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纸巾机定购合同》;二、河南甩手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安徽聚港贸易有限公司损失24706.19元及退还货款95400元;安徽聚港贸易有限公司同时退还36台卷纸纸巾机;三、黄盼盼对河南甩手乐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安徽聚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8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1529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河南甩手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371元,原告安徽聚港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盼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MA45TC7B47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魏武大道与隆昌路交叉口深圳鼎盛(许昌)高新产业园A9北栋第三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