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01********4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2901民初1985号 |
案号 |
(2017)云2901执1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余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邹金梅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820元,由被告余丽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15 |
发布时间 |
2018-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