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01********4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2901民初308号 |
案号 |
(2017)云2901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丽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娄雄辉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 二、被告余丽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0.6%计算向原告娄雄辉支付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的本金人民币350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余丽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0.6%计算向原告娄雄辉支付从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 四、被告余丽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娄雄辉支付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本金人民币6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娄雄辉已经预交),由被告余丽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5-17 |
发布时间 |
2018-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