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01********4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901民初3198号 |
案号 |
(2019)云2901执1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余丽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付茂喜借款本金17.6811万元。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从2014年7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2017年8月6日余丽支付的借款利息1万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付茂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余丽承担(原告起诉时已经预交,在执行时一并由被告余丽返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