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4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丰民调初字第0002号 |
案号 |
(2014)丰执字第02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管志强、雷萍于2013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周兴富借款10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周兴富借款200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别无其他无争执。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四、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管志强、雷萍负担,于2013年5月30日前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周兴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2-05 |
发布时间 |
2015-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