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艳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6********4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密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密法执字第00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乔善奎、刘艳明给付原告夏建芝土地承包费33 000元及利息款540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陈永华负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62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乔善奎、刘艳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