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4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1民初16716号 |
案号 |
(2017)京0101执8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猛、被告叶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一百五十九万八千九百四十八元七角五分及相应罚息(其中截止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的罚息为五十一万四千六百三十一元二角九分,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全部偿清之日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吴炳尊、被告高忠忠、被告缪晓雨对被告王猛、被告叶小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吴炳尊、被告高忠忠、被告缪晓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猛、被告叶小燕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9-21 |
发布时间 |
2017-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