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仕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4********4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23民初833号 |
案号 |
(2019)豫1523执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代海龙、吴仕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被告吴加强、霍玲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