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2********4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历城民商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1)历城执字第00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倩偿还原告王为民借款40000元。二、被告孙倩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王为民利息损失。上述一、二项,均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孙倩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1-04-15 |
发布时间 |
2015-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