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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乃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21********4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08)历城民商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0)历城执字第008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传海、被告林乃华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89973.42元。 二、被告董传海、被告林乃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借款利息28573.99元。 上述一、二条所判款项,限被告董传海、被告林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金圣营、被告支应德、被告张玉宝对上述一、二条所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董传海、林乃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8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0-06-09
发布时间
2015-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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