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乃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21********4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历城民商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0)历城执字第008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传海、被告林乃华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89973.42元。 二、被告董传海、被告林乃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借款利息28573.99元。 上述一、二条所判款项,限被告董传海、被告林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金圣营、被告支应德、被告张玉宝对上述一、二条所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董传海、林乃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8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五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0-06-09 |
发布时间 |
2015-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