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金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21********4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09)历城执字第01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金友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何金友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至2008年10月20日的利息34784.86元。 三、被告何金友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为标准,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上述一至三条所判款项,限被告何金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6元,原告负担50元,三被告负担29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09-12-17 |
发布时间 |
2015-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