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春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21********4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历城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历城执字第00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t被告李春胜偿还原告张大华借款本金37600元。 二、\t被告李春胜以借款本金37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 支付原告张大华借款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 三、\t被告李春胜以借款本金376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逾 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张大华借款利息,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上述给付,限被告李春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4-12 |
发布时间 |
2015-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