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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2********4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民一初字第01485号(2015)高民一初字第01485号
案号
(2016)赣0983执4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贾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罗来行借款本息人民币53045.06元(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至),并给付以人民币192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贰分计算的利息。 2、被告徐久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罗来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由被告贾建平承担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罗来行承担人民币35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4-21
发布时间
2016-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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