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泊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453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29民初1855号 |
案号 |
(2018)冀0529执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董孟海偿还原告李殿兵工程款330000元。被告河北泊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李殿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董孟海、河北泊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时间 |
2019-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继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9329805453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观寨乡南哈口村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