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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省洋县华大膨润土矿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6107********452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陕0721民初1210号
案号
(2018)陕0703执6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盛茗投资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建平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000元(此利息算至2018年5月31日),拖欠的业务费400元,合计77400元;2018年6月1日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被告潘永军、被告陕西省洋县华大膨润土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邹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被告四川省盛茗投资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潘永军、陕西省洋县华大膨润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18-08-22
发布时间
2018-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潘永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723586971452K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戚氏镇七眼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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