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时连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1民初4840号 |
案号 |
(2018)鲁0781执2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时连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时连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285.4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0日),自2014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另行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三、被告时连礼、刘云、时作起、潘玉光、李媛、时永平、赵冬苓、陈瑞香、杜美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由被告时连三、时连礼、刘云、时作起、潘玉光、李媛、时永平、赵冬苓、陈瑞香、杜美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时间 |
2019-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