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聂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1********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 商初字第364号 |
案号 |
(2015)城执字第02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聂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袁伟盛货款人民币30 000元并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利息。二、驳回原告袁伟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保全费人民币320元,共计人民币870元,由被告聂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9-25 |
发布时间 |
2015-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