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4********42X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328民初2464号 |
案号 |
(2019)黔2328执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礼平工程款25520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礼平归还借款10000元、退还保证金170000元,合计180000元。 四、驳回原告谭礼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0元,减半收取3940元,由被告李东、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85元,被告李东另行负担1623元,原告谭礼平负担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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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显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0256094742X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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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六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