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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明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6********4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812民初2845号
案号
(2019)鲁0812执恢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凯宏能源有限公司、刘德凯、李志花、刘洋、张明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翠平借款350万元及利息(以350万元为计算基础,按月利率2%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微山县得惠贸易有限公司、王磊、微山德润贸易有限公司、田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微山县得惠贸易有限公司、王磊、微山德润贸易有限公司、田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凯宏能源有限公司、刘德凯、李志花、刘洋、张明东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时间
2019-06-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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