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6********4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12民初2845号 |
案号 |
(2019)鲁0812执恢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凯宏能源有限公司、刘德凯、李志花、刘洋、张明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翠平借款350万元及利息(以350万元为计算基础,按月利率2%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微山县得惠贸易有限公司、王磊、微山德润贸易有限公司、田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微山县得惠贸易有限公司、王磊、微山德润贸易有限公司、田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凯宏能源有限公司、刘德凯、李志花、刘洋、张明东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发布时间 |
2019-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