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永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姜溱商字第00109号 |
案号 |
(2014)泰姜执字第02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海林、崔玉兰、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邵宝银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荣成管业有限公司、刘永华对上列第一项确定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荣成管业有限公司、刘永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海林、崔玉兰、江苏奥普特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0-20 |
发布时间 |
2014-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