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先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5********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铁商初字第386号 |
案号 |
(2015)铁法执字第00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力市人民法院双丰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侍奇、董双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场支行贷款本息合计51,0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5日)。 二、被告王成玉、唐亚东、于海涛、李秀杰、张文海、梁海娟、王先峰、王桂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00元,由被告刘侍奇、董双会承担,被告王成玉、唐亚东、于海涛、李秀杰、张文海、梁海娟、王先峰、王桂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1-09 |
发布时间 |
2015-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