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立方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41X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栖商初字第00885号  | 
    
案号  | 
      (2021)苏0113执恢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尧化支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0月9日共计84768.75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京立方化工有限公司、张世彬、刘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108元,由被告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立方化工有限公司、张世彬、刘敏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7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新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67903541X4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6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