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41X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11民初3211号 |
案号 |
(2019)皖0811执1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2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安庆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安庆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园艺场(房地产权证号:高河13005175号)房产在折价、拍卖、变卖后在72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四、被告袁杰明、孙玉珍、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江文才、陈海英、安庆市皖星棉业有限公司、汪方来、朱玉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三项未受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被告安庆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袁杰明、孙玉珍、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江文才、陈海英、安庆市皖星棉业有限公司、汪方来、朱玉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19-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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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文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61046841X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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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马庙镇枫林居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