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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冠今塑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40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8民初4597号
案号
(2018)津0118执30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1.关于拖欠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原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被告2017年11月、12月,2018年1月、2月、3月份工资,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7年11月份工资5808.47元、2017年12月份工资5808.47元、2018年1月份工资5808.47元、2018年2月份工资5808.47元、2018年3月份工资3204元,合计26437.88元。 2.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被告于2014年3月入职,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000元。 3.关于补足试用期工资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双方约定薪资为每月6000元,试用期两个月,薪资每月4200元。试用期的薪资水平低于双方约定工资的80%,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试用期工资差额1200元。 4. 关于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问题。因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加班事实的存在,故对于被告主张的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天津冠今塑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解华2017年11月工资5808.47元、2017年12月工资5808.47元、2018年1月工资5808.47元、2018年2月工资5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8-09-12
发布时间
2019-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宗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05526840XE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广东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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