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慧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81********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281民初1586号 |
案号 |
(2020)豫1281执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慧敏、杜佩宇认可欠原告孙宝红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慧敏、杜佩宇自愿于2020年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它纠葛,本案一次性终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被告杜佩宇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