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卫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9********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瓦民初字第07242号 |
案号 |
(2017)辽0281执1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长江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 070.8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徐长江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律师费2 000元、邮寄费100元; 三、上述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四、被告张殿武、卢方吉、卢方德、张振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任凤梅、陈君、王玉连、孙卫环、卢云波分别对其配偶被告徐长江、张殿武、卢方吉、卢方德、张振清应偿还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元,由被告徐长江、任凤梅、张殿武、陈君、卢方吉、王玉连、卢方德、孙卫环、张振清、卢云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6-08 |
发布时间 |
2017-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