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传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9********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81民初1580号 |
案号 |
(2017)辽0281执1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维刚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 338.5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李维刚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律师费2 000元、邮寄费100元; 三、上述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四、被告曲兴宝、李庆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马传霞、石晶、孙艳丽分别对其配偶被告李维刚、曲兴宝、李庆双应偿还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被告李维刚、马传霞、曲兴宝、石晶、李庆双、孙艳丽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6-08 |
发布时间 |
2017-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