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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红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2********4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5482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2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国庆、葛红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8500元、逾期利息5815.26元(暂算至2017年6月19日,其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张国庆、葛红玲逾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国庆、葛红玲提供的抵押物即车辆(皖A67U5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74元,减半收取计2837元,由被告张国庆、葛红玲负担2474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时间
2018-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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