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9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521民初1951号 |
案号 |
(2019)桂0521执1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北海市裕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52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452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80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北海市裕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20-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崇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07479956407 |
登记机关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十九层A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