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瑞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00********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603民初955号 |
案号 |
(2019)闽0603执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漳州市飞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编号为14090201-2013年(龙江)字004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不良资产本金6972615.66元及暂计至2017年3月3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437562.17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复利。二、漳州市飞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编号为14090201-2014(承兑协议)00001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本金5635298.84元及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止的利息2772569.02元,并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三、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王瑞坤、杨拓夫、王瑞玲对漳州市飞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漳州市飞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70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漳州市飞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王瑞坤、杨拓夫、王瑞玲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603执15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6079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