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艳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5********3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鄂证执字第505号 |
案号 |
(2014)东法执字第02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李振国、刘艳芳的执行标的为:所欠的本金为人民币壹拾捌万捌拾肆佰元整,利息为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柒拾叁元陆角,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率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4-07-07 |
发布时间 |
2016-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