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01********3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伊民初字第1527号 |
案号 |
(2015)伊法执字第00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旗法院金融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7877元。 2.若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所欠债务,申请人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孟霞、雷花仁所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有限偿还申请人的债务。 3.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006元,执行费46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4-12-26 |
发布时间 |
2015-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