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万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84********3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03民初1935号 |
案号 |
(2020)桂1103执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吴万林应支付原告谢从凯手机款4058元及支付利息(以4058元为基数,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归还清欠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万林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