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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伊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1********3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321民初567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321执10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台县人民 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永富、被告伊春偿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6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潘永富、被告伊春支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12月24日的利息23 886.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潘永富、被告伊春按照被告潘永富与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以496 000元为本金)支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25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高俊峰、被告刘强、被告潘永强、被告徐晓静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高俊峰、被告刘强、被告潘永强、被告徐晓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永富、被告伊春追偿。 案件受理费4 518元,由被告潘永富、被告伊春负担,被告高俊峰、被告刘强、被告潘永强、被告徐晓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时间
2016-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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