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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红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222********3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722民初655号
案号
(2019)云0722执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红祥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杨书春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至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66300.00元,合计人民币236300.00元。2019年5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止(被告偿还部分本金时,计息基数做相应调整)。 二、驳回原告杨书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杨书春申请执行:1、被执行人杨红祥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66300.00元。2019年5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止。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9-09-25
发布时间
2020-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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