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7********339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9533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1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148000元,并偿付截至2018年10月28日的违约金5708元,以及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未付租金2148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陈湘益、王惠兰对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湘益、王惠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智能真空包装机(DCS-5Z2-6)1台、复式清粮机(5XF-150/180)1台、粮食干燥机(5HGM-30)5台、色选机(TK-40M)1台、800吨立式储油罐2台、70吨立式储油罐2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陈湘益提供的质押广益股权(证券代码839927)20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96元,减半收取119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98元,由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湘益、王惠兰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湘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700727953339H |
登记机关 |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德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广益西路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