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3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0386号 |
案号 |
(2018)辽0103执恢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恩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 二、被告宋恩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利息人民币37,961.56元(截至2014年10月21日,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宋恩辉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登记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59号甲2(3-10-8),面积186.58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高丽丽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80元,由被告宋恩辉、高丽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