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绿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369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9136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泰兴市绿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55名原告工资款合计611151元(其中,周晓军52780元、何宏伟20760元、李春红14240元、刘丽20520元、臧千超14400元、杨德政10800元、种毛鹏11700元、杨肖亮10800元、肖国阳9900元、胡翔13500元、刘福田12600元、钱浩森9000元、陈东亚12600元、丁书美11341元、张菊先9465元、顾红英11930元、杨信芳11930元、滕树凤8530元、李爱秀6652元、陈双17212元、闾银盛14490元、陈续21984元、刘兴欢14400元、吕玉芳10313元、翁桂红9270元、张才兰9510元、翁金萍10610元、杨扣芳10710元、吕九红9280元、孙建英5333元、黄建美7172元、张小景9960元、周素娟9510元、翁进芳10810元、吕美58630元、姚天美7607元、陈艳4836元、张小红5860元、蒋和平6790元、张爱华6363元、翟东东30000元、刘一帆4220元、顾磊2720元、周晖晨2240元、徐钰伦2320元、张开2040元、周志成1240元、叶卫红4428元、翁兰芳4637元、蒋国美4987元、周思奇2480元、高晖3468元、马站兰4360元、刘小萍2913元、钱红英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2元,由被告泰兴市绿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5885111500114290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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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吕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MA1MKN369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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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兴市黄桥镇胜利西路5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