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童张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1********3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09)绍商初字第573号 |
案号 |
(2009)绍民执字第00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童张水应支付原告周英生货款人民币46,38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u0026#x000D;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u0026#x000D;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负担。\u0026#x000D;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09-05-05 |
发布时间 |
2014-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