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37X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民初9155号 |
案号 |
(2017)苏1281执1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步杰劳动报酬318600元及逾期利息(以3186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4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朱步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元,依法减半收取30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20 |
发布时间 |
2017-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燕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55756337X7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二期地块 |






